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201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大气污染企业相关设施的权力。查封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对提高环保执法的威慑力,及时遏制环境污染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6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宁区某家印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家企业主要是做书籍、报刊印刷等工作,企业主要设备有印刷机2台、切纸机2台和装订机2台。但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家企业印刷机并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印刷废气直排。针对印刷废气直排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印刷工序配电箱进行查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非常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教育,企业负责人意识到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性,目前该企业已拆除2台印刷机,厂房仅进行书本装订。